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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更趋规范化、法制化

 

1999年国务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惠及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712月底,我市开户缴存职工已达41.5万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76.38亿元,累计向67803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05.78亿元,累计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112.15亿元。

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性意见,相关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因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法制化,进一步完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该《缴存办法》1150条,从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和转移、对账及查询、风险防范与监督等方面,对缴存工作进行了规范。

进一步扩大缴存范围(小)

《缴存办法》对缴存责任主体及缴存范围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缴存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缴存范围,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凡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当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下设管理部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同时,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将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纳入了住房公积缴存范围。

严格控制缴存比例(小)

“之前,个别单位缴存基数存在高于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情况。6月前,我们就对全市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已规范调整到位。”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缴存办法》实施后,任何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将严格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执行。且公积金中心将对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湘潭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同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跨月缴存或数月合并缴存。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更严(小)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缴存办法》特做了较为详细的处理、处罚规定。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对于缴存单位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要求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对于冻结期限、冻结办理及解冻办理流程、所需手续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陈姿雯 黄正球 2018年8月23日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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