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会员活动 | 行业信息 | 房产金融 | 时事新闻 | 学术交流 | 理论研究 | 政策法规 | 公积金分会论坛
常德中心与法院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

 

 2018年7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涉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有效构建我市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好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德市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

     二、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人民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应当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由两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并在查询的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资料上加盖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留存协助查询通知书及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二)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冻结、解冻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解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明确冻结的具体金额和冻结期限)、经办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办理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事宜,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和办理时间后加盖单位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办人员工作证复印件,作为办理依据。

    (三)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应遵守穷尽执行的原则,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条件下,对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被执行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未清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
    (3)被执行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的;
    (4)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纠纷);
    (5)将住房出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单位除名或下落不明的;
    (6)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7)符合提取条件且婚姻、继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明确分配的;
    被执行人有尚未清偿完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或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于六个月内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或扣划。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或扣划。

     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人员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通知后,应按程序审核相关材料,凡手续齐全符合扣划条件的,应及时按程序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
    (四)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欠缴、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告知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履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告知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起诉期限六个月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其他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五)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及时执行完毕。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抵债等执行措施时,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办理。
    (六)其他
    逐步构建“点对点”司法网络查询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与市“云计算中心”联线,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加强工作联系,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报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先于查询、冻结。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通过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老百姓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近期,我中心配合法院查询、冻结住房公积金20人次,近300万元,协助法院执行公积金近100万元。

 

来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曾欣 2018年10月19日10:2
版权所有: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公积金管理分会 技术支持:长沙市八六软件开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