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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言论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它在住房体制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伴随不少质疑甚至取消呼声。如在股市波动较大时期,有人提出住房公积金入市论;在个别机构业务不景气时,有人抛出公积金并入政策银行论;在传言养老金入不敷出时,有人呼吁取消住房公积金或将其补充养老金……这些言论,表面上看似站在老百姓立场,实则代言特殊利益群体。

就拿《住房公积金被质疑违反初衷,专家建议取消》一文来说,这位“专家”,缺乏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了解。文章论述核心就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所以应该被取消。”后来话锋一转,称“还是别取消吧,把住房公积金拿点出来并入社保基金就行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矣。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专家的三个重要论点:

一是 “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是否确有其事呢?答案是否定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北京地区累计缴存总额7902.51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918.13亿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5002.76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含贷款和提取两方面,即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8920.89亿元,占累计缴存总额的112.89%。再看2015年数据:北京地区2015年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1297.39亿元,发放贷款848.86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920.62亿元,即当年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1769.48亿元,占当年归集额的136.39%。一句话简单概括:不管是从多年累计数据来说,还是从2015年当年数据来说,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额早已超过缴存额。报告显示,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为89.6%,比上年同期增加9.9个百分点,可见资金运用率在不断提高,并已达到较高水平!而这位专家引用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比例仅1.5%左右,不知该数据从何而来。我根据该报告反复研究,猜想专家是简单地拿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除以缴存人数得来。2015年北京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101367套,缴存人数6515800人,这两个数字之比正好等于1.55%。这个专家自创的“使用率”公式明显存在逻辑错误,因为照专家推论,只有当年度贷款了的人才算是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群,那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的职工不能算使用,以前贷款了现在仍在还款的人也不能算使用?只有职工年年贷款买房才能受益,且最好是所有职工同一年度贷款买房,才能使用率达100%!这是多么可笑的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就是具备互助性、长期性、保障性的,也正是利用职工购房存在时间差实现互助功能!2015年度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共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58.04万笔,34761.04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8.01%、30.40%。个贷率从“十一五”期末的61.53%升至80.80%。2015年全国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13万笔、1.1万亿元,支持470万缴存职工购房,购房总面积达3.4亿平方米。今年1-8月,全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30万笔、885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39%,支持约345万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8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7%,比上年同期提高14.4个百分点,全国个贷率超85%的城市增至132个!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有目共睹,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客观来说,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使每个人的受惠时间、受惠程度一致。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正是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的长期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高收入人群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资金池,用于向中低收入借款人发放贷款。正是由于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限制,可以强制性要求高收入人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中低收入人群贷款作贡献,有效地发挥“富帮穷”作用。只要缴存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或提取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是完全可以的。

二是 “很多民企不缴住房公积金违法但没惩罚,所以该取消制度”很荒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竟有人因为法规贯彻得不太到位主张废除法规,这真是本末倒置。正好相反,如果说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够普惠,那么就应该加大力度推进这个制度!任何制度推进都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诚然,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一定困难,但由于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共同努力,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2000多万名非公企业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2014年7月底,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到农民工,表明了国家层面长期用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凡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都将纳入行政执法范围,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不会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决心也不会改!

之所以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而非取消,是因为广大非公企业职工作为购房需求主力军,同样需要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受惠。例如:月入5000元的某职工现欲购买一套房子,房屋总价10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为80万,若还款20年每月需还款4537.57元。如果购房人为双职工家庭,双方都按12%的比例(即5000元*12%*2*2=2400元)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则其月对冲后仅需还款2100余元,基本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同例采用住房商业贷款,以还款20年计,借款人每月需全部自筹资金还款5235.55元,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高出697.98元, 20年共计多支付利息16.75万元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与惠民效应不言自明。

三是“住房公积金加大分配不公,所以应取消或并入社保”乃无稽之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挂钩,缴存基数就是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缴存限高保低,尽量缩小差距,比如收入再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不得超过上年度该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倍。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按最低标准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人称,“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有人据此指责住房公积金加大了企业成本应当取消是站不住脚的!如果40%的数据准确,按住房公积金最多占12%推算,社保缴费占到了28%!若说住房公积金缴存加大了分配收入差距,那同样以工资作为缴存依据的社保、养老年金不更是如此吗?分配收入不公的源头是工资,解决问题要抓根本,缩小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才是核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岂能随意充公?难道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并入社保基金了就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有人提出,取消住房公积金,将其纳入工资总额,由职工自己投资获得的收益远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收益高。住房公积金是否会转化为工资?难说。若企业不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支付给职工,职工想要维权?无据。就算企业主都愿意将住房公积金算作工资发放,职工将增加的收入用于投资,若投资稳健的银行存款,收益并不比住房公积金高。住房公积金中心本就每年按银行存款利率给职工结算了利息,就连当年度每月归集的类似于“活期”的住房公积金也给予一年期定期利款利率结息,比职工个人存活期存款收益高得多,而职工将该收入用于投资风险较大的股票等可能血本无归。

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习近平说:“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任务,也是广大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的奋斗目标。

 

来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张道贤 2016年12月5日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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