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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之殇

 

近日,安化管理部传来的一个消息让我百感交集:拒不建制的金智源矿业被行政处罚三万元。回首过往的行政执法之路,上一次成功的案例还遥在2004年。“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行政执法之路走得如此艰难,作为一名住房公积金老兵,不禁唏嘘不已。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行政执法上的先天不足。《条例》虽写入了各地管理机构可对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条款,奈何作为事业单位的身份,在面对部门干预时总显得底气少了几分;奈何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参差不齐,面对专业的执法程序时总会慢那么一拍;奈何部门信息壁垒迟迟不能打破,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取证总是不那么确切……

尽管面临种种不利环境,中心在设法有效开展行政执法上可谓不遗余力。从在绩效考核中下达具体任务,到聘请法律顾问指导执法;从邀请法院、法制办专业人士进行执法培训,到设计系统对执法流程进行精准控制;从探索主动执法和投诉为案源执法相结合,到引入律师团队协助开展行政执法。

但这太多的奈何,总是让我们执法雷声大、效果雨点小,总是处于徘徊、彷徨、无力的窘境。行政执法的主要目标对象,非公企业建制仍然长期不理想。以2014年为例,我市非公经济组织缴存人数2.04万人,仅占全市缴存人数的12.57%;缴存总量0.59亿元,仅占全市缴存总量的4.05%;人均月缴存额240元,仅为全市人均月缴存额的32.48%。与非公经济对全市70%的经济总量,75%的财税收入,85%的城镇就业岗位贡献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如不能将大量的非公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公积金”之路将会越走越窄直至无路可走。

“忽然一夜清香发,散作乾坤万里春”。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对提高非公企业职工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自身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力;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积极为企业职工建制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不以行政权力干扰中心正常执法,产生深远影响。另外,《住房公积金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中心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加大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建不建、应缴不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力度。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必将“车到山前必有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来源: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陈南辉 2015年12月30日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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