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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住房公积金中心实行“个人住房贷款自主核算”的必要性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和回收,是当前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主要内容。然而,由于是通过委托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及回收,贷款人的贷款余额、逾期等情况完全依靠委托银行提供,对中心的及时核算和贷后管理很不便利。因此,利用科技信息技术,由中心实行“个人住房贷款自主核算”,自主建立贷款发放、回收及贷款余额变动等明细账,进而更有效地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很有必要。 

一、实行“个人住房贷款自主核算”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更加明显,已成为抑制房地产市场住房投机的主要调控手段,成为住房消费贷款人的首选,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核算”,对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等方面有重大意义。

二、不实行“个人住房贷款自主核算”存在的问题

1、委托银行管理公积金委托贷款数据存在的问题

①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严格

存在银行实行贷款利率与公积金当前执行利率不一致的情况;存在如“定期结息”之类与中心要求不一致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②管理公积金委托贷款不规范

    存在贷款年限不准确,部分银行出现存在小数点年限的情况;部分贷款证件号码录入不准确;部分剩余期次不准确;部分银行存在将公积金系统内登记的一笔贷款记录拆分为两笔贷款记录发放的现象(贷款金额合计一致);逾期期数不准确,部分银行未提供逾期本金,部分银行贷款逾期利息数据不全,缺少历史结清数据。

③提供明细账簿不全面、不准确

部分银行还款明细不全(含部分已结清贷款未提供实际结清日期,也无还款明细,从而导致无法判断实际结清日期);部分银行逾期明细提供不全或不准确;部分银行提供的贷款余额合计(本金余额+未还逾期本金)不准确。

④计算贷款人月还款额与标准计算公式有差异

部分贷款银行提供月还款额与标准公式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月扣款金额错误。

2、公积金中心核算贷款个人账中存在的问题

①会计核算不及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办理,核算资料依赖于银行,导致会计核算不及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但由于公积金中心与委托贷款承办银行不能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和管理工作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核算资料的滞后,一方面使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记账和计息的时点出现差异,导致未达账的产生,从而造成账实不符;另一方面,导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类不及时,使会计科目混用错用,造成住房公积金报表反映不真实。

②会计核算不准确。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办理,存在承办银行越权代理,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的可能。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过程中,有承办银行不按委托协议办理,对贷款的发放对象、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等要素随意变更;有的甚至超越代理权限,擅自违规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履行委托协议,擅自退回逾期利息。而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过程中,有承办银行遇国家贷款利率变动,不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不经过公积金中心批准,自行变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以上越权代理现象,导致会计核算无政策依据、无审批手续,导致公积金报表中反映的数据不准确。

③会计核算不完整。由于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三方对账难度大,导致会计核算不完整。一方面,公积金中心数据与银行数据不同步,中心无法做到贷款账目的日清月结,导致贷款分类不及时,核算不完整,会计上反映的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情况失真。另一方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和余额,公积金中心与各承办银行和借款人平时不能核对,只能在每期期末核算,导致反映在公积金报表中的数据不完整。

④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办理,存在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三方对账问题。按照现有的非自主核算模式,一方面,借款人如申请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必须首先到公积金中心咨询,然后到委托银行查询应还金额及已还金额,随后到公积金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再到委托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最后到公积金中心撤销抵押(担保),整个流程繁杂且不科学。另一方面,在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有充足金额但不及时还贷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不能强制借款人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三、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核算”的对策

1、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共享,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协商,由原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月报制改为日报,每日终了。根据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发放和回收的实际数据,及时传递贷款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专线连接实现及时的数据交换,与银行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主动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计息情况及“委托贷款”和“逾期贷款”分类记录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2、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关系,一笔贷款业务一委托,加强会计核算监督。公积金中心严格按委托协议办事,加强会计审核监督。在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公积金中心批办的贷款,一笔贷款业务一委托,承办银行要严格按委托协议和委托通知单要求办理,不得变更贷款的发放对象、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等要素。按审核无误的凭证,拨付资金,计入“委托贷款”科目,并明细核算到借款人。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回过程中,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承办银行应及时作出调整,公积金中心及时抽查利率调整情况。承办银行划转的收回的本金冲减“委托贷款”科目,收回的利息计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提前收回的组合贷款中的自营贷款,如需变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等,必须先经过公积金中心批准,方可凭批办单办理;不准在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擅自搭车收费,否则,取消委托贷款承办资格。

3、积极开发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首先,公积金中心应将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发放和回收贷款的数据,及时导入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中的贷款管理系统,与承办银行数据同步更新,同步运行。做到贷款账目的日清月结,及时进行贷款分类,准确划分为“委托贷款”和“逾期贷款”核算;按年度计提风险准备金,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贷款呆账;备查登记已核销贷款呆账。其次,公积金中心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中的贷款管理系统和会计系统的自动对账功能,及时核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和余额,确保承办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贷款相符。公积金中心按期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账单,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证、账账、帐实相符。再者,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及罚息的会计监督,经常抽查委托贷款承办银行的计息情况,确保利息收入及罚息及时正确地计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来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易红媛 2014年12月29日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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