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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思考与建议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一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自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国家并没有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细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条例》修改草案也未能如期出台。目前,石门管理部就公积金归集、缴存、贷款逾期催缴等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为此,我以石门管理部为例对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进行了简单的思考,提出几点建议。

一、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历经15年,公积金制度基本走向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截止2013年12月底,石门管理部为提高缴存职工住房居住水平提供资金10.57亿元(其中,提取公积金5.36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5.21亿元)。目前,就石门管理部而言,非公企业建制、公积金催缴、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还存在问题,管理部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往往通过上门走访、电话催缴、联合财政发通报等形式,效果不明显,尤其是石门管理部归集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前列,归集对象仅剩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建制是最难界定的,如此背景之下开展公积金行政执法非常有必要。具体而言,本人认为有以下三层意义:

(一)开展公积金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凡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都应该享受公积金待遇。企业应该为员工购买公积金,职工更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本身就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行政执法始终要以 “职工利益合理化、职工利益合法化”为目的,对非公企业应建未建、各类单位缴存不及时、贷款逾期等问题开展行政执法,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公积金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要发展,人才是保证。企业留住人才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塑造人才有敢于“做梦”、敢于实现“梦想”的精神勇气。企业为职工提供一个适度的环境才是保持企业良性发展的核心发展力,才能为人才提供一个实现“梦想”的平台。企业为员工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职工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缓解职工的住房压力,实现广大职工的“住房梦”。同时,企业职工会感受到国家和企业对自己的关心,企业职工进而会奉献自己的生命、努力工作回报社会,这样企业才能够留住人才、保持企业好的创新力。

(三)开展公积金行政执法,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少数人有个共同的误解,总认为效益好的国企、政府部门

才愿意为职工购买公积金。非公企业职工相对于这些单位职工而言较不稳定,若在购、建房上不能享受国家的低息贷款政策,会更加让这部分职工群体感受到生活的落差,不利于有效缓解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开展公积金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差异化对待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难的原因

目前,石门管理部在公积金各项业务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应建未建情况严重,重点难点在非公企业。截止2013年年底统计数据,石门县有规模以上非公企业129家,其中已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28家,仅占全县的22%;全县缴存职工总人数18805人,其中非公企业职工1875人,仅占全县职工总人数的10%。二是滞缴、欠缴问题依然存在,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三是缴存公积金不及时。究其原因,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以下执法难题:

(一)所赋权力有限,执法难以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主体和行政职能界定不清。一方面《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但《条例》第十条又界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属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而公众对事业单位的认知度远远低于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则受到较大限制,执法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由于《条例》所赋权力的限制,管理部就无法进一步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不利于加强与非公企业之间的密切跟进。 

(二)力度措施不大,拖欠情况特殊。就石门县各缴存单位而言,凡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多半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非公企业。财政拨款单位一般不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而财政补贴部分因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容易出现拖缴、欠缴现象,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实施。另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心最高可执行罚金为5万元,对于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人员工资开支相对较高,单位从经济角度考虑,有接受罚款的意识,所以拒绝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三)处罚细则空白,执法难以开展。随着城镇化率的加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也逐年递增,潜在的风险也相应出现。截止2013年12月底,石门管理部已累计为4516户职工家庭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5.21亿元,贷款余额2.68亿元。《条例》对逾期、恶意不还、套现、无偿还能力、抵押长期不能落实等各种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惩处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如何进行处罚的决定。一般情况下,石门管理部除了联合财政发通报、上门催收之外,难以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也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法律以及行政上的制裁。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改变固有宣传模式,强化社会舆论监督。除用报刊、电台等传统宣传模式宣传外,要更多地通过互联网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对缴存不及时、贷款逾期严重的单位职工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同时,管理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单位,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办专题培训班,使公积金相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同自身的密切关系,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制订执法实施细则,大力开展联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法制部门的帮助,依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地方性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开展。同时,中心要加强与税务、工商、人社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实施联合执法,做好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单位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使不确定的行为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保障。

(三)借鉴政府、税务等部门加强公积金管理。2013

年3月,石门管理部会同石门县财政局共同出台了《石门县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确保了将全县财政保障人员的工资加津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按照工资总额(含津补贴)的12%纳入财政预算。相类似,我们是否可以建议企业在公积金缴存时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扣代缴,消除企业应交部分被单位长期截留或拖欠,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不稳定因素等现象的发生。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公积金行政执法环境。中心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上的支持,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与发展、和谐与稳定”和“依法行政、打造和谐公积金”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有能力缴交而故意不缴、欠缴的企业,建议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公示于网站,从社会监督的角度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健康发展,这同样也是住房公积金改革发展的一个未来趋势。

 

来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肖 彪 2014年1月17日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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