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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上限提高387元 下月调整已连续4年上调

 

     晚报讯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由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新的缴存额确定(具体如图表所示),今年上限提高至3117元,比去年高出387元。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新政策实施后,今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今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869.9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349.74元)确定。

      按照规定,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 (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按照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那2013年度上限就是3117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3年度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1—2月,七区1100元,五市950元;2012年3月—12月,七区1240元,五市1100元。由此计算,2012年七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217元,五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075元。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刘泽源 2013年6月26日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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