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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出台新规:离婚期间原借款人继续还款

 

   今晚网讯 (渤海早报首席记者 邵隽)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制定下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并从7月9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出现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
    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包括有: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3.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4.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5.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6.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7.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8.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出现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原抵押物已公告拆迁的情况,借款人应主动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抵押物。
    申请变更抵押物的条件包括有:1.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同意变更为保证担保方式;2.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住房,作为变更后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抵押物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3.变更后的抵押值按原贷款本金金额确定,且不得超过新反担保抵押物现值的80%,新反担保抵押物现值按照评估价值确认。
    据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审批和管理工作。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变更申请及审核、签订变更协议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的变更,并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今晚网-渤海早报 作者: 2012年7月20日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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