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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要让政策伦理“驻防”

 

    近日,“住房公积金行业间差距超30倍”的新闻引起公众关注。专家表示,公积金因制度缺陷而致“劫贫济富” 。据悉,公积金采用强行缴存方式,但使用却有条件。低收入者往往无力支付首付,成为净储户,而储蓄利息又非常低。高收入者可支付首付,并能享受低息贷款。(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公积金的行业差距,就是权利差距。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行业间的基本工资本来就差距很大,更加上“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滑”,公积金在“加减乘除”过程中形成“权利鸿沟”。在使用过程中,有形的、无形的门槛,让“高个子”的富人轻易跨越,让“矮个子”的穷人难以逾越,从而加剧再分配的不公。

公积金“劫贫济富”,源于制度设计。目前执行的是,2002年修改后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年的房子算是“老房子”,10年的条例差不多也算是“老条例”。尤其在房地产政策日新月异的时代,该条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最新消息显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有望明年正式公布。并透露,《条例》的修订应该着眼于简化公积金办理手续、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缩短审批的时间等。

国情决定了很多公共政策的基本属性是“雪中送炭”,不是“锦上添花”,更不能是“劫贫济富”。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曾说过:我觉得要把满足广大困难群体的基本公共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点。困难群体的增多和利益受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现实,也成为公平与公正的焦点问题。因此,要优先为困难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

    住房公积金,要让政策伦理 “驻防”。常识告诉我们:伦理是公共政策的内在诉求。拉斯韦尔曾指出:“公共政策科学是一门以社会中人的生活的更大问题为方向的解决问题的科学。”公共政策不仅关心政策的具体目标,而且要追求更加宏伟的目标,那就是对人类公共生活的伦理关怀。现代的公共政策越来越多地关注伦理和价值维度。有关人士认为,确定正确的政策伦理是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

凝聚改革的大智慧,需要提取“社会公积金”。民意民智是社会公共积累的“真金白银”,可以称之为“社会公积金”。条例的修订,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调整,理所当然要尊重民意,广纳民智。一个好的民主制度先要有 “民主人”。条例修订,利益博弈,必须让更多的“民主人”参与,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也是政策的伦理要求。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作者:王旭东 2012年12月25日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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