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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我见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推进、完善和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断做大做强,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职能将不可否认地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后一段时间,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及行政调解工作必将上升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住房公积金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此,笔者结合平时工作实际,浅谈一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实现公积金归集扩面的必要手段和有力保证 

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经有18年时间了,已经覆盖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有人员。但要实现绝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其他无单位依托的人员群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任重道远,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住房公积金事业要进一步发展,增加容量,实现“扩容”,就必须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这些群体,制定出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政策和办法,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在全社会的知晓度,为公积金注入新鲜的“血液”。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实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有效补充,加快推进“住有所居”的步伐 。 

在政策宣传中,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找准重点难点,切实强化行政执法。要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归集规模难上台阶,覆盖范围难有扩大”的问题,重点突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增幅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宣传。重点从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受到的处罚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唤起更多非公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意识,让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群众百姓,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阳光普照”。

其次是应深刻领会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的题中之义。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这里所指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然而在现实中,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尤其是一些企业单位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性质等存在糊涂认识: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增加单位负担而不履行缴存义务;一些企业负责人认为《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不是法律,企业法人代表只要按照《企业法》管理企业,职工能发到工资就行了,因而不愿缴存公积金;有的企业负责人觉得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要减少股东的既得利益,股东大会难以通过;还有的企业负责人干脆说,多数企业没有缴存,我们也不缴存。这些模糊的、片面的认识和利益驱动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国企外,很少见到各种非公企业和团体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统一领导协调作用,建立政府推动机制,统筹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会、工商、质监、人社、房管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部门之间要逐步形成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联动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从各个执法层面对那些不愿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老板,采取一些强有力的办法和措施予以敦促,对拒不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强化“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的理念,增强住房公积金扩面的法制性,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尽可能的让大部分城镇就业人员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笔者注意到,在这个方面,上海、北京、天津、福州、西安、南宁等大中城市已经先行一步,它们已经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暂行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内部成立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依法予以催缴和罚款,甚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这些省市级地方行政法规的出台,无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依法性和操作可行性,成为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的“尚方宝剑”。

再次是正确处理好骗贷骗提行为以及涉及公积金司法案件和行政调解工作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发展后随即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全国多地陆续发生了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很多司法案件和行政调解工作中也涉及到了住房公积金问题。比如,个人公积金是否可以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范畴的问题,离婚案件中有关公积金的处置执行问题,个人公积金能否扣划偿还民间债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能的大讨论、大探讨。而现有的《条例》虽然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公积金执法实施办法,对公积金中心的具体执法权限没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公积金中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给予行政处罚时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阻碍。从实际工作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眼中的执法主体权威性不够,在遭遇执法阻碍时显得力不从心。对这些问题的正视和解决,迫切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适时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更大的行政执法职能。如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执法,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内部设立专门执法机构,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执法必需的硬件设施;加强执法权利,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挤占、挪用、违规提取、套取公积金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权,并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独立地或者提请财政、审计部门协同对缴存公积金单位的有关会计账薄等进行检查,相关部门应予协助,等等。今年5月1日,南宁市出台并开始实施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最新最大的亮点就是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职能,对骗提骗贷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具体规定是: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了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还将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借款人将贷款限期退回,并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窃以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能不仅是是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的迫切需要,也是正确处理好骗贷骗提行为以及涉及住房公积金司法案件和行政调解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已大势所趋、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只有这样,通过行政立法的手段和措施,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执法的有序开展,从而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健康、持续发展,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来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黄文胜 2012年11月15日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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