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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记者从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2011年3月1日开始,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购买首套住房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的规定不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之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受理的贷款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后,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砖混结构的不低于40%,下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新政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普通自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缴存职工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是首套还是第二套,均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龙岩市首套房的认定,“认房又认贷”。“认房”指只要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有过成套住房登记,即使其名下房产已经全部卖出,也不能认定为首套房。“认贷”指只要缴存职工家庭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使其家庭在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没有成套住房登记,也不能认定为首套房。

 

来源:闽西新闻网 作者: 2011年3月2日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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