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会员活动 | 行业信息 | 房产金融 | 时事新闻 | 学术交流 | 理论研究 | 政策法规 | 公积金分会论坛
沈明确公积金应缴范围 给开工资就得给缴公积金

 

  辽沈晚报讯 记者杨静报道 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拒不为应缴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应缴职工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范围,即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都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的企业认为,一些职工只是临时聘用的,不用为其缴存公积金,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只要有劳动合同,为其开工资,就应该缴存。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针对的是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职工,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如果您属于《通知》中所说的在职职工,发现单位没给您交公积金,可以拨打热线96688或到所在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

    (辽沈晚报)
 
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 2010年9月6日10:0
版权所有: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公积金管理分会 技术支持:长沙市八六软件开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