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会员活动 | 行业信息 | 房产金融 | 时事新闻 | 学术交流 | 理论研究 | 政策法规 | 公积金分会论坛
烟台13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胶东在线网9月16日讯(记者 管丽娟)除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外,什么情况下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者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我市13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收管理科姜艳艳介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是6项。由于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都结合实际情况放宽了一些提取条件。目前我市放宽以后的提取条件是13项,除了正常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以外,还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异地求学、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合同并且户口迁往外地等,一共13项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比较看来,我市公积金提取政策还是较为宽松的。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但其具有专款专用、互助共济、保障的特性。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实现全社会的互帮互助,积累社会资金,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当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是可以提取的。但当满足了基本的住房需要,再去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购买多套住房或是装修等,这些已不属于基本的住房消费,也就不能提取。这时,这笔资金作为职工的储蓄资金,需要在社会中进行流动分配,促进政策性住房贷款的积累,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需要的职工提供最大化的帮助。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10年9月17日11:33
版权所有: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公积金管理分会 技术支持:长沙市八六软件开发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