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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物业维修资金新标准十一起执行

 

    提要:从10月1日起,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将不再按之前的房屋总价收取,而是按房屋建安成本收取。据了解,长沙原有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按购房款的2%(非电梯房)至3%交存”。

  本报长沙讯 从10月1日起,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将不再按之前的房屋总价收取,而是按房屋建安成本收取。近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颁布《关于调整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长沙市将正式实施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

  据了解,长沙原有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按购房款的2%(非电梯房)至3%交存”。调整后的物业维修资金则是按照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交存,《通知》中规定新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别墅200元/平米,独立地下车库80元/平米,经适房100元/平米(有电梯)和60元/平米(无电梯),毛坯商品房120元/平米(有电梯)和75元/平米,精装修商品房110元/平米(有电梯)和65元/平米。“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实施后,将有效保障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公平,消除地段、户型等因素对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影响,将促进长沙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惠民利民。”长沙市房产局维修资金中心负责人说。记者杨洋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杨洋 2010年9月10日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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