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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近日,为响应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投资,特别是为保证在新区无住房的职工能够申请到贷款,经研究决定,鹤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记录连续逾期三个月或累计逾期六个月的,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凡在新区已有一套住房,购第二套房的,没有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原申请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论是否已还清,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第三套住房的,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二套房和三套房的认定以个人信用报告贷款记录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名下房产为依据。

    (六)额度控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借款人具体可贷款额度还要依据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月偿还贷款能力(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价格、可贷款年限等因素确定。

 

    来源:鹤壁市财政局 作者: 2010年9月10日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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