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全市2009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计缴工资基数,从2010年7月起开始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镇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以职工上一年度在月平均工资为准。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而计缴工资基数以每年的《统计年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照,并做出调整。
据市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34106元,月均为2842.17元。根据相关公式计算,2010年度,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合计)为5684元(即2842.17元×5(倍)×20%×2=5684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71元(即2842.17元×60%×5%×2=171元)。
按照有关管理条例规定,按实际收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若低于上述最低缴存额的,须按照最低缴存额进行缴存。而据了解,2009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5175元,最低缴存额为155.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