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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7日听证 购非自住房或不得取公积金

 

    [提要]  记者昨天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8月27日将举行修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听证会。规定:“ 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者昨天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8月27日将举行修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听证会。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对非自住住房,特别是投资性质及融资性质的购房行为不予支持,该修订《细则》部分条款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次修订的条款共涉及13点,其中新增两点,有11点是对原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昆明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标准作出调整,拟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放宽。原来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房居住时,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25%,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现修订为: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夫妻双方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析人士认为,在实际中,很多中低收入“夹心层”,例如外来务工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因为达不到低保家庭的标准而不能享受到租房提取。修订后的条款,增加了用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支取条件,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租房问题。

  征求意见稿对资金的提取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作了相应的调整和细化, 职工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中的“他人”界定为: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此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对非自住住房,特别是投资性质及融资性质的购房行为不予支持,修订后的条款,对非自住住房作了细化,结合职工工作的流动性,明确了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规定:“ 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云南网-云南日报 作者:李丹丹 2010年8月20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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